亿杰消防


消防工程,消防施工,消防改造

专业从事消防工程施工,安装

热线电话:

400-0346-119
当前位置:北京亿杰消防工程公司 > 消防施工 > 电检消检 >

消防防火分区怎么划分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6-05-02
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在建筑物内采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按照防止火灾向防火分区以外扩大蔓延的功能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
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
 
 
水平防火分区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分区划分
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均对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作了规定,在设计、审核和检查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防火分隔
 
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均对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作了规定,在设计、审核和检查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在建筑物内采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层数、防火分区--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5.1.1条确定 1500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5.1.1条确定 2500
三级 5层 1200
  
四级 2层 600
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向联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链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向对面的--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
(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厂房的耐火等级
--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500
5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4000
10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1000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3.3.2 除分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仓库的耐火等级 --多允许数层 每座仓库的--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1、3、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300
2、5、6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500
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700
150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1000
3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1500
500
4800
1200
5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2000
700
6000
1500
1000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大允许占地面积。
2 室友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8 “—”表示不允许。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场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临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临,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临,并应符合现行--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跟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存储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防火分隔
玻璃幕墙特性
玻璃幕墙作为一种新型的建筑构件,以其自重轻、光亮、明快、挺拨、美观、装饰艺术效果好等优点,自70-80年代以来,被大量地应用在高层建筑之中。
 
|--1.玻璃幕墙的火灾危险性
玻璃幕墙是由金属构件和玻璃板组成的建筑外墙面围护结构,分明框、半明框和隐框玻璃幕墙三种。构成玻璃幕墙的材料主要有:钢、铝合金、玻璃、不锈钢和粘接密封剂。
 
 
玻璃幕墙多采用全封闭式,幕墙上的玻璃常采用热反射玻璃、钢化玻璃等。这些玻璃强度高,但耐火性能差,因此,一旦建筑物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危险性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室内温度便急剧上升,用作幕墙的玻璃在火灾初期由于温度应力的作用即会炸裂破碎,导致火灾由建筑物外部向上蔓延。一般幕墙玻璃在250 ℃左右即会炸裂、脱落,使大面积的玻璃幕墙成为火势向上蔓延的重要途径。
(2)垂直的玻璃幕墙与水平楼板之间的缝隙,是火灾发生时烟火扩散的途径。由于建筑构造的要求,在幕墙和楼板之间留有较大的缝隙,若对其没有进行密封或密封不好,烟火就会由此向上扩散,造成蔓延。
|--2.玻璃幕墙的防火分隔措施
为了防止建筑发生火灾时通过玻璃幕墙造成大面积蔓延,在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窗间墙、窗槛墙(窗下墙)的玻璃幕墙,其墙体的填充材料应用岩棉、矿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封底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如B1级的泡沫塑料等。
(2)无窗间墙、窗槛墙(窗下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密实。
中庭的防火分隔
中庭是在建筑内部贯通上下楼层,并营造出具有室外自然环境美的室内共享空间。
它是以大型建筑内部上下楼层贯通的大空间为核心而创造的一种特殊建筑形式,中庭的高度不等,有的与建筑物同高,有的则在建筑物的上部或下部,由于中庭是上下贯通的大空间,所以给防火设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1.中庭的火灾危险性
(1)火势蔓延迅速、烟气扩散快。
中庭一旦失火,火势和烟气可以不受限制地急剧扩大。中庭空间形似烟囱,因此易产生烟囱效应,若在中庭下层发生火灾,烟气便会十分容易地进入中庭空间;若在中庭上层发生火灾,中庭空间的烟火不能向外排出时,就会向建筑物中其他空间扩散;并进而迅速导致整个建筑物全部起火。
(2)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大。
中庭起火,涉及到多个楼层,极易形成立体火灾,由于烟火蔓延、人员疏散与灭火战斗相互交会,人员众多,易造成现场混乱。加之,因烟雾,火势的影响,势必给人员疏散和灭火救灾造成很大的难度。
 
|--2.中庭的防火分隔措施
根据中庭的火灾特点,结合国内外高层建筑中庭防火设计的具体做法,参考国外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贯通中庭的各层应按一个防火分区计算,当其面积大于有关建筑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时,应采取以下防火分隔措施:
(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窗以控制火势向各层间蔓延;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h的防火卷帘分隔,以控制烟火向过厅、通道处蔓延扩散;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排烟设备和防火门联锁控制。
 
 
各种坚井等特殊部位的防火分隔
建筑中的各种坚向管井,不仅是火势上下蔓延的主要途径,而且是拨烟火的通道,若防火分隔不当或未作适当防火处理,高温烟火会迅速传播扩大,造成扑救困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增大火灾损失。电梯是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电梯井一般都与电梯厅、走道及其他房间相通,若在其中设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电线(缆),一旦失火会威胁其他管井及整个建筑的安全,因此,对建筑物中的这些部位的建筑构造应严格要求,具体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1.低层建筑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3.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等级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6.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等各种变形缝是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尤其纵向变形缝具有很强的拔烟火作用,为此,必须作好防火处理。变形缝的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其表面装饰层宜采用不燃烧材料,严格限制可燃材料使用。变形缝内不准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如上述电缆、管道需穿越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不燃材料套管保护,并在空隙处用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7.管道穿过楼板时,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空隙填塞密实。
 
8.冷库采用稻壳、泡沫塑料等可燃烧材料作墙体内的隔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烧隔热材料做水平防火带。防火带宜设在每层楼板水平处。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保温宜用不燃烧体墙隔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