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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工程公司分析高层建筑排烟系统存在的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0-03-02
北京消防工程公司分析高层建筑排烟系统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资料显示,各类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绝大部分是因烟气窒息、中毒和不能安全疏散所致,如日本的“千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的118人中就有93人是被烟熏死的,又如美国米高梅(MGM)饭店火灾,死亡的84人中有67人是被烟熏死的等。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排除烟气并有效防止烟气进入人员疏散设施,保证人员在较好的能见度下进行安全疏散,使消防人员更有效地开 展灭火救援工作,--大限度地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合理地进行防排烟设计尤为重要。由于部分设计人员对--规范标准理解不够透彻、全面,往往导致在走道、中庭排烟及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等人员疏散场所的防烟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北京消防工程公司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防烟设施设计。
      在有的设计图纸中,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非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均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分别设置了正压送风。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8.3.11条之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可以利用楼梯间送风的余压达到规范要求,无需再设置正压送风,从而满足经济合理要求。
二、北京消防工程公司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的防烟设计。
    《高规》第6.2.2.1条规定:封闭楼梯间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问规定设置,《高规》同时规定了防烟楼梯间的设计要求,其中《高规))第6.2.1.1条规定防烟楼170。梯间应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高规》第8.3.1.1条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因此,上述封闭楼梯间应设正压送风并应设前室。对于上述楼梯间,存在不少设计没有增设前室,更有甚者没有设置正压送风,导致发生火灾时烟气直接进入封闭楼梯间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三、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防烟设施设计。
      江苏某市有一个上述工程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竟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未设置机械防烟设施,发生火灾时烟气直接进人前室及楼梯间,导致本来可以用作人员安全疏散的两部楼梯仅剩下一部可以作为人员安全疏散。尽管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上述工程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但是从《高规))第8.2.1条之规定中可以理解,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不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应按照《高规》第8.3.1条之要求设置防烟设施。如果设置了机械排烟同时又采用了自然排烟方式,则导致火灾情况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自然排烟窗同时开启时,防烟楼梯间难以形成正压,达不到防烟效果。
      四、长度超过20米内走道的排烟设计。在很多设计中长度超过20米仅一侧设置可开启外窗的内走道没有作任何其他排烟处理。
如江苏某市一银行内走道长度42米,仅一侧开窗,装修时发生火灾,烟气立即充满整个内走道,无法从仅一侧设置的外窗排出。《高规))第6.1.15条规定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自然通风仅以热压(烟囱效应)或者气压作为驱使力,上述的内走道则不具备自然通风要求,且当上述走道长度超过30米时,走道--尽端距防烟分区内排烟口(可开启外窗)也必定超过30m,不符合《高规》第8.4.5条之规定。可考虑在走道另一侧设置一个与可自然排烟的房间相连的通风口,或者设置机械排烟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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